相关规定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5    点击量: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

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

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

1. 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

1. 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

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

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

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

   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

1. 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在申办或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2. 不得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等称谓。

3. 原则上不邀请教育部领导出席国际会议及相关的礼仪活动。

4. 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突。

5. 有境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会议,在了解真实意图后须附上相关说明及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员中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