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9年12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随着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扩大与深化,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在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工作将陆续展开,这对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开放性、复合型人才,将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大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校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对象,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专科学生、本科学生、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或系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的事宜,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或学生处及相关学院或系共同审核,呈报学校审批后,由外事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协议,并统一纳入全校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 第四条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一般情况下,按如下步骤开展: 一、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要求,提出对派出学生的条件及要求,向相关学院或系发出遴选通知; 二、相关学院或系按通知要求遴选或推荐候选学生; 三、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会同学生处或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学生进行面试、考核,并共同确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结果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汇总、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或系要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会同教务处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制订专门的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第六条 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选派的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第七条 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学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三、身心健康; 四、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五、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缴纳规定的出国(境)学习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用于交流项目的开展、管理和新项目的开拓。 第十条 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同样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外事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