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青海大学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海大学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涉外工作及港澳台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外事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确定1名主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来访申报

第四条 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我校的声誉,因此,凡以学校或各校属单位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都必须提前2个月向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请示,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各校属单位的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

第五条 若国(境)外人员自行与我校有关校属单位或个人联系,要求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但无需以学校或各教学科研单位名义发邀请函的,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须提前2周向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请示,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

第六条 我校有关校属单位邀请外国或台湾地区专家学者来青海参加各类国内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将拟邀请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会议背景材料报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举办单位不得邀请外国或台湾地区专家学者来青海参加各类国内学术会议。

第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地进行涉外交流活动或境外人员使用我校场地举办各类活动,校内接待单位应将活动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提前1个月报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审核,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章 合作交流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 凡以学校或各校属单位名义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文件,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书面请示,并提供境外机构的相关背景材料,获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九条 与国(境)外单位进行合作办学,必须事先对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历史背景、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要坚持“主权在我,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国(境)外合作方产生合作办学意向后,应及时向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通报,对可行性和办学效益进行论证和认定后,再将有关材料报送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接受国(境)外机构或组织资助或合作项目,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示,再由学校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境)外机构或组织的资助或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的因公出国项目、引进外国智力项目或援外培训等各类涉外项目,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十二条 外事接待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和全体接待人员要充分认识外事接待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全面提高接待水平,按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外事接待任务。外事接待必须遵循对等和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人员和人数,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既热情又不失国家和学校的尊严,不损害国家形象和国格,严守国家机密。

(一)校领导出席外事接待活动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根据对等原则统一协调安排。

(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配合学校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三)上级指定接待或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境)外人员来访,费用由学校负责。重要来宾,由学校分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的校领导会同校主要领导确定参加接待单位与人员。专家学者,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联络沟通,涉及全校科技合作研究的由科研处负责接待,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由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接待。一般来宾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待。

(四)校内各单位经批准邀请的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待费用和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邀请单位须认真填写《青海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如需要校领导会见,应在《登记表》中注明,提前1周将填好的《登记表》、国(境)外人员来访日程安排和活动批准函件报送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活动完成后1周内,须向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提交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

(五)接待人员应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举止大方得体,不卑不亢。服装整洁、注意仪表。接待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刊及记载有机密内容的各类笔记本等参加外事活动。在陪同国(境)外人员在我省进行旅游、参观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时,原则上应安排到开放地区和开放单位,如需去非开放地区,接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外侨办批准,向公安部门办妥手续,方可前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外侨办和公安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将境外人员带入非开放地区,也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非对外接待的机关单位和贸然到私人住宅进行参观、访问。

(六)在带领国(境)外人员参观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等相关场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泄露国家或学校科研保密技术或专利的内容。

(七)保卫处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国(境)外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来校的国(境)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时处理涉外案件。在我校举行的重大外事活动,保卫处参与接待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留学生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全校各类各层次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注册、日常管理和语言进修生的教学与管理,以及专业留学生的招生、教学协调工作,教学单位负责确定招收留学生的专业及相应的教学工作。教学单位配合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进行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涉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积极稳妥做好涉外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凡国(境)外与学校联系的信函、教育部(或相关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涉及与国(境)外科技、教育交流的文件经校机要室报校领导批转相关部门阅处。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并接受来自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和无偿的捐赠。捐赠的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凡我校学者拟接受国(境)外高校、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授予的荣誉学术职务,各单位拟聘请国(境)外人士为我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或拟授予境外人士为我校名誉博士等荣誉学术职务或学位,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送交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开展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应遵循“以我为主、互利共赢、趋利避害”和“外事无小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经常检查和掌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种涉外问题,做好涉外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各单位负责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的领导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单位涉外工作情况,凡属涉外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汇报,再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职能所涉及到的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外事工作办公室。

附件:青海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

青 海 大 学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青海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文(团组名称、人数):

英文:

性别


职务/职称


国籍/地区


工作单位

及联系方式

(中英文)


来校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来访类别

参观访问( ) 学术座谈( ) 讲学( ) 合作科研( ) 其他( )

邀请途径

主请( ) 顺访( ) 外单位介绍( )

经费来源


来访目的

(可另附表)

邀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期:

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期:

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期:

邀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备注:请随此表附上来访人员个人简历(中、英文)、来访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