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对外合作交流的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更好地为我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教育部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科学制订年度计划
学校层面、各院系要根据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对外合作的需要,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不按要求报计划的单位,按无出国需求对待,一律不予安排。
二、报批审核程序
(一)各院、系、部(处)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审批。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
(二)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 学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出访,校长出访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然后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校现职副校级干部出访,由书记或校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学校各院、系、部(处)处级干部的因公出访事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经校主管书记审批同意后,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除上述人员以外,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我校的)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均由各院、系、部(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一)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审批部门应根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的安排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二)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
(三)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可持因私护照,持因公护照参会的,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导师带研究生参加会议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提出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6.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的10天以上的出访;
7.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四、关于出访人数和经费的管理规定
(一)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二)凡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时,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行政经费、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
(四)各院、系、部(处)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就有关经费结算等问题与出国(境)人员签订具体协议。
五、健康及外语要求
(一)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60岁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境。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可免除外语要求。
(三)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六、签订协议、延期、逾期、因公转因私、豁免及变更计划
(一)公派出国留学,应持因私护照,且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临时离校手续,特殊情况者还可由院、系、部(处)与被派人员就具体情况签订具体协议。
(二)因公派出,如确因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一次,且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手续需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本人的申请书、国(境)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派出院、系、部(处)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凡我校因公派出的出访人员,一般不得中途转换出访单位,特殊情况需通过所在单位报学校批准。已期满人员不受理延长申请。
(三)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按逾期处理并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四)申请因公身份转因私身份的人员需按派出时有关自费出国(境)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承担因公派出不按时回校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凡由我校公派持J-1签证赴美国的人员,一般不受理“豁免为国服务期”的申请,不在“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但在申请人员按学校规定结清经济关系与未了事宜后学校可出具结清经济关系及未了事宜的事实性证明。
七、出访总结
(一)学校校级领导以校领导身份出境者,需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经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将副本转报校长、书记;原件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存档。
(二)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并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将副本转报有关部门。原件由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存档。各院、系、部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院、系、部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三)外事工作办公室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八、外事纪律
(一)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三)出国(境)人员及院、系、部(处)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过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外事负责人或外事工作人员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一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外事工作办公室。